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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全心全力為眾生服務,這一生佛菩薩照顧你】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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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3.07.01【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13026091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細則依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五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七條
第二項採行適當公民參與機制廣詢意見時,應以公開徵集、召開公聽會、座談會或其他方式為之。
第3條
﹝1﹞
本法第
十四
條、第
十九
條至第
二十二
條所稱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人民瞭解營養、健康飲食原則及技巧,培養正確均衡飲食習慣,促使人民提升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技能、態度及價值觀,採取行動,以達增進健康之教育過程。
第4條
﹝1﹞
本法第
二十三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稱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之認定,應就其傳達之文字敘述、圖案、符號、影像、聲音或其他訊息,依整體表現,綜合判斷之。
﹝2﹞
前項所稱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指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內容誇張或易生誤解。
二、與事實不符。
三、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第5條
﹝1﹞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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