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關依本法第
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採購之決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二、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三、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1﹞機關依本法第
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採購之決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
二、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三、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四、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