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發給慰助金,其基準如下:
一、受傷慰助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三)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十三萬元。
(四)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十一萬元。
(五)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九萬元。
(六)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三萬二千五百元。
(七)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有本款第一目至第六目情形者,視情節輕重,依其基準加二倍發給。
二、殘廢慰助金: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四百四十五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十五萬元。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千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百二十五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
三、死亡慰助金:
(一)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四百四十五萬元。
(二)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殘廢等級,準用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
依本條例第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發給慰助金,其基準如下:
一、受傷慰助金:
(一)現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侍衛編組人員: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2.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3.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
4.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九萬元。
5.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6.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7.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有本目之1至本目之6情形者,視情節輕重,依其基準加二倍發給。
8.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對直接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暴力或意外危害,冒自身生命危險護衛安全維護對象,致有本目之1至本目之6情形者,依其基準加三倍發給。
(二)前目以外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2.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十六萬元。
3.傷勢嚴重連續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4.連續住院二十一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5.連續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二十一日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6.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者,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7.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有本目之1至本目之6情形者,視情節輕重,依其基準加二倍發給。
8.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對直接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暴力或意外危害,冒自身生命危險護衛安全維護對象,致有本目之1至本目之6情形者,依其基準加三倍發給。
二、殘廢慰助金:
(一)現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侍衛編組人員:
1.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四百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二百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
2.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七百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3.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對直接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暴力或意外危害,冒自身生命危險護衛安全維護對象,致殘廢者,依本目之1之基準加三倍發給。
(二)前目以外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
1.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九十萬元。
2.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百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3.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對直接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暴力或意外危害,冒自身生命危險護衛安全維護對象,致殘廢者,依本目之1之基準加三倍發給。
三、死亡慰助金:
(一)現任總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侍衛編組人員:
1.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四百萬元。
2.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七百萬元。
3.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對直接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暴力或意外危害,冒自身生命危險護衛安全維護對象致死亡者,依本目之1之基準加三倍發給。
(二)前目以外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
1.因執行特種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
2.因執行特種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六百萬元。
3.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對直接危害安全維護對象之暴力或意外危害,冒自身生命危險護衛安全維護對象致死亡者,依本目之1之基準加三倍發給。
前項第二款所定殘廢等級,準用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