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最新六法 〉〉法規目錄
【法規名稱】。簡讀版
。法律用語辭典
現職雇員管理要點
【發布日期】107.06.19【發布機關】銓敘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銓敘部(86)台法二字第1566529號函訂頒;並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銓敘部(89)法二字第1925936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銓敘部部法三字第1074523997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雇員管理規則適用期限屆滿後,各機關現職雇員之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
第2點
﹝1﹞雇員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並造冊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備查;其離職時,亦應函報上開主管機關備查。
第3點
﹝1﹞雇員薪給分為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均以月計支。本薪及年功薪之級數及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2﹞前項加給之給與辦法及薪點折算薪額之標準,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第4點
﹝1﹞雇員之考成、退職、資遣、撫卹、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第5點
﹝1﹞雇員得比照公務人員請領各項補助費用。
第6點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公務員服務法各規定,於雇員適用之。
回頁首〉〉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雇員管理規則適用期限屆滿後,各機關現職雇員之管理依本要點之規定。
第2點
﹝1﹞雇員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並造冊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五院、各部會及其相當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備查;其離職時,亦應函報上開主管機關備查。
第3點
﹝1﹞雇員薪給分為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均以月計支。本薪及年功薪之級數及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2﹞前項加給之給與辦法及薪點折算薪額之標準,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第4點
﹝1﹞雇員之考成、退職、撫卹、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退休法、撫卹法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第5點
﹝1﹞雇員得比照公務人員請領各項補助費用。
第6點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公務人員服務法各規定,於雇用適用之。
第7點
﹝1﹞本要點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