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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1.02【發布機關】環境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訓字第1058000039E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訓字第1098000221B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日環境部環部研字第113511756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書費收費標準)及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9年4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十五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人員。

第3條


﹝1﹞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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