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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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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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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10.23【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前字第1130073588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發射載具依太空發展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者,應繳納審查費,探空火箭每件新臺幣二萬二千元,入軌火箭每件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第3條
﹝1﹞
太空載具依太空發展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第4條
﹝1﹞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
第5條
﹝1﹞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
規費法
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6條
﹝1﹞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後經主管機關依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
十九
條或第
二十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原繳納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7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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