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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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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載具申請發射許可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10.23【發布機關】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前字第1130073588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發射載具依太空發展法第
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射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三千元。
第3條
﹝1﹞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
第4條
﹝1﹞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
規費法
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5條
﹝1﹞
發射許可核發後,依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第
十五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已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6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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