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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06.22【發布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41313558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條文
】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91315544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漁港法第
十二
條第二項及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遊艇停泊第一類漁港或各類船舶停泊第一類漁港遊艇泊區,其每日停泊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浮動碼頭以船席計算:
(一)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
(二)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三)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元。
(五)三十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以船舶平行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舶全長(Length Overall;LOA)計算,且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一)十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二)超過十公尺至二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元。
(三)超過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五元。
(四)超過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五)超過五十公尺:每公尺新臺幣五十元。
三、以船舶垂直岸壁碼頭停泊者,以船寬五公尺以下為限,每船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3條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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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漁港法第
十二
條第二項及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使用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其每日收費基準如下:
一、浮動碼頭以船席計算:
(一)十公尺:新臺幣四百元。
(二)十五公尺:新臺幣六百元。
(三)十八公尺:新臺幣七百二十元。
(四)二十公尺:新臺幣八百元。
(五)三十公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岸壁碼頭以船舶全長(Length Overall;LOA )計算,且長度以公尺為最小單位,未滿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一)十公尺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二)超過十公尺至二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元。
(三)超過二十公尺至三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二十五元。
(四)超過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以下:每公尺新臺幣三十五元。
(五)超過五十公尺:每公尺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3條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
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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