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管制出口物品
一、(刪除)
二、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及翻印書籍之底版(包括排字版紙型暨照相原版)。
三、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即製唱片之底版)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四、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第3條 丙項
丙、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下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刪除)
五、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
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
--97年2月27日修正前條文--
丙、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左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但報運進口第五款之物品未虛報貨名或產地者,不屬本項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
一、(刪除)
二、(刪除)
三、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刪除)
五、海關進口稅則
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
第4條 丁項
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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