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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遴聘辦法

【發布日期】105.11.07【發布機關】總統府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099100780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105100718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並於總統任期屆滿時當然終止。

第4條


  資政、國策顧問均為榮譽銜,並為無給職,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5條


  資政、國策顧問得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政府機關、民意機關重要職務或主要政黨負責人,政績卓著。
  二、社會各領域傑出或專業人士,貢獻卓著。
  三、對國家有特殊貢獻或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

第6條


  資政、國策顧問受聘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行為。
  二、有重大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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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並於總統任期屆滿時當然終止。
第4條

  資政、國策顧問均為無給職,得遴聘有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擔任。
第5條

  資政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總統者。
  二、曾任五院院長者。
  三、曾任主要政黨負責人者。
  四、曾任一級上將者。
  五、學術地位崇高,聲譽卓著者。
  六、社會賢達人士,聲譽卓著者。
  七、對國家有特殊貢獻者。
第6條

  國策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部、會首長,政績卓著者。
  二、曾任駐外特任級大使或代表,表現卓著者。
  三、曾任直轄市、縣(市)長、議長,貢獻卓著者。
  四、曾任中央民意代表,聲譽卓著者。
  五、曾任大學校長,聲譽卓著者。
  六、社會賢達人士。
  七、對於國家大計具有卓識碩見者。
第7條

  資政、國策顧問受聘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取得外國國籍。
  二、有重大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
第8條

  資政、國策顧問應保持良好品德及對國家忠誠,不得有足以損害名譽之行為。
第9條

  資政、國策顧問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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