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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布施改變命運的親身證明】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3.05.07【發布機關】考選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1130035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3130004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3130021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及考試權,促進性別平等,設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各項國家考試涉及性別限制事項提供諮詢。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動部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
  四、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人。
  七、銓敘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103年5月7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一人。
  四、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五、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七、銓敘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103年2月11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
  四、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六、銓敘部代表一人。
  七、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4條


  本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5條


  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第6條


  開會時應請用人機關列席,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派員說明。

第7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同仁派兼之。

第8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第9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10條


  本會會議結論由部長核定後,送由主管單位辦理。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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