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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布施改變命運的親身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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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0.03.22【發布機關】考選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考試院(81)考台秘議字第043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300044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考選部選法字第1002600010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各種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之審議。
二、各種考試應考資格擬定之諮詢及建議。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常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委員九至十五人,由部長就本部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遴派兼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遴派兼任之。所需其他工作人員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第5條
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6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第7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議案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受邀列席會議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8條
本會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9條
本會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送主管單位執行。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復議。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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