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法規名稱】
考選部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112.07.27【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月九日考試院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考試院(61)考臺秘一字第1429號令增訂發布第9條條文,原第9條改為第10條,以下各條條次遞改
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考試院(66)考臺秘一字第1996號令修正發布第1、17、18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考試院(68)考臺秘一字第2193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考試院(75)考臺秘議字第0359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增訂第10條條文,原第10條改為第11條,以下各條條次遞改
6‧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一日考試院(78)考臺秘議字第062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1條
7‧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考試院(79)考臺秘議字第2644號令修正發布第8、13、19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考試院(83)考臺秘議字第0207號令修正發布第7、18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考試院(84)考臺組貳一字第0015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7條
10‧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考試院(86)考臺組壹一字第0205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7條
11‧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00004921號令修正發布第3、7、9~16、22~24條條文
1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6973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1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400007911號令修正發布第7、11~17、23、24、26、29、32、33、35條條文
1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2339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2、14、15條條文;並刪除第33條條文
1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10002214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4、16、23~25條條文
1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2631號令修正發布第3、9~16、19條條文
1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50121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刪除第22條條文【原條文】
1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129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法規內容】
第1條
﹝1﹞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1﹞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3條
﹝1﹞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1﹞參事、研究委員權責如下:
一、考選政策與考選制度之研究、建議及諮詢。
二、本部各單位重要文稿之審核與溝通協調。
三、其他交辦事項。
﹝2﹞部長得指定參事一人為首席參事,並得就法定員額中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有關事務。
第5條
﹝1﹞本部設下列司、處、室: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高普考試司,分三科辦事。
三、特種考試司,分四科辦事。
四、專技考試司,分五科辦事。
五、測驗發展司,分四科辦事。
六、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十一、政風室。
第6條
﹝1﹞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才招募及國家考試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公務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及管考、資料蒐集、編譯、研究及出版。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及管考、資料蒐集、編譯、研究及出版。
四、年度施政方針、各類施政計畫及先期作業之研擬、規劃及協調、施政報告管考及評估。
五、國會、新聞發布、輿情分析、媒體公關之協調聯繫及全球資訊網與圖書資料之管理及服務。
六、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7條
﹝1﹞高普考試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升官等、升資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及試務。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升官等、升資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8條
﹝1﹞特種考試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及試務。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9條
﹝1﹞專技考試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及試務。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議事。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或學習。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10條
﹝1﹞測驗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
二、題庫試題之編製、研發及分析。
三、非題庫測驗式試題之臨時命題、審查及檢討評估。
四、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
五、測驗式試題及已建題庫申論式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之研提。
六、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11條
﹝1﹞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考試數位轉型電腦化測驗試場建置及認證、試務人力訓練、試場資安環境檢測及管理。
二、考試試務資訊作業、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建置、執行及管理。
三、考選行政資訊作業、系統及相關設備之建置、執行及管理。
四、資通安全防護措施之規劃及推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
五、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12條
﹝1﹞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辦公廳舍營繕工程及附屬系統設備之採購、維護、檢修、申報。
三、資訊請購案件及事務機器、辦公設備之採購、維護。
四、考試之場地安排洽借、試務人力調度與工作支援及試務相關採購。
五、辦公廳舍管理、工友管理、車輛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零用金管理、各種庶務之臨時性任務編組及採購。
六、經費出納、薪俸及試務酬勞發放、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
七、試務行政、文書檔案管理、庶務行政相關法令擬議及解釋。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第13條
﹝1﹞人事室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14條
﹝1﹞會計室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15條
﹝1﹞統計室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16條
﹝1﹞政風室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17條
﹝1﹞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8條
﹝1﹞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發布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職掌 §7
第三章 職責 §26
第四章 會議 §32
第五章 附則 §35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3條
﹝1﹞本部設各司、處、室及各種委員會,分掌本部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務。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本部設各司、處、室及各種委員會,分掌本部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研究中心,由部長指派部內職員辦理有關事務。
第4條
﹝1﹞各司、處分科辦事,各室、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5條
﹝1﹞部長綜理本部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6條
﹝1﹞參事、研究委員、副司長、副處長、專門委員、編纂、秘書、分析師、管理師、專員、設計師、科員、助理設計師、管理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承辦事項。
回索引〉〉第二章 職 掌
第7條
﹝1﹞參事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法令及一般法案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本部法規之彙整及管制事項。
三、關於本部法令解釋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考選事例、考選詞彙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考選政策制度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關於部長交辦事項。
﹝2﹞部長得指定參事一人為首席參事,並得就法定員額中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有關事務。
第8條
﹝1﹞研究委員承部、次長之命,辦理有關考選政策、考選制度與考試技術之專題研究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9條
﹝1﹞考選規劃司設二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研究及出版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教考訓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考選調查及分析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研究及出版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教考訓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調查及分析事項。
(七)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考選規劃司設二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研究及出版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教考訓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考選調查及分析事項。
(七)關於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之幕僚作業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研擬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研究及出版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教考訓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調查及分析事項。
(七)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10條
﹝1﹞高普考試司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初等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高普考試司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初等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初等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初等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11條
﹝1﹞特種考試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關於公務人員外交、國際經濟商務、民航、調查、國家安全情報、稅務、關務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關於公務人員司法、司法官、身心障礙、社會福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及軍法官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關於公務人員警察、一般警察、交通事業、原住民族、移民行政等人員特種考試及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海巡、專利商標審查、國防部文職、水利及水土保持、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本司不屬其他各科之綜合性業務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特種考試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外交及新聞、國際經濟商務、民航、調查、國家安全情報、稅務、關務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外交及新聞、國際經濟商務、民航、調查、國家安全情報、稅務、關務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外交及新聞、國際經濟商務、民航、調查、國家安全情報、稅務、關務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司法、司法官、身心障礙、社會福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及軍法官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司法、司法官、身心障礙、社會福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及軍法官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司法、司法官、身心障礙、社會福利工作等人員特種考試及軍法官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警察、一般警察、交通事業、原住民族、移民行政等人員特種考試及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警察、一般警察、交通事業、原住民族、移民行政等人員特種考試及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警察、一般警察、交通事業、原住民族、移民行政等人員特種考試及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海巡、專利商標審查、國防部文職、水利及水土保持、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海巡、專利商標審查、國防部文職、水利及水土保持、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海巡、專利商標審查、國防部文職、水利及水土保持、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等人員特種考試及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關於本司不屬其他各科之綜合性業務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12條
﹝1﹞專技考試司設五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專利師、不動產估價師、民間之公證人、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會計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分試考試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營建工程技師、機電工程技師、環安工礦技師、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分階段考試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心理師、語言治療師、中醫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電腦化測驗之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藥師、助產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醫事人員、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驗船師、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或學習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111年8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專技考試司設五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專利師、不動產估價師、民間之公證人、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會計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分試考試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營建工程技師、機電工程技師、環安工礦技師、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分階段考試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心理師、語言治療師、中醫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電腦化測驗之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藥師、助產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醫事人員、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驗船師、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暨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典試之擬議暨試務及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之組織、議事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或學習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專技考試司設五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專利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民間之公證人、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專利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民間之公證人、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會計師、專利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民間之公證人、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營建工程技師、機電工程技師、環安工礦技師、農林漁牧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建築師、技師、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護理師、營養師、心理師、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醫師、中醫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護士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藥師、護理師、營養師、心理師、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醫師、中醫師考試暨普通考試護士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心理師、語言治療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護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藥師、護理師、營養師、心理師、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醫師、中醫師、護士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電腦化測驗之高等考試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電腦化測驗之高等考試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獸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牙醫師、助產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航海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五、第五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驗船師、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暨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考試典(主)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驗船師、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暨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試務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地政士考試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議事及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引水人、驗船師、消防設備人員、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暨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人員考試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之組織、議事事項。
(六)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消防設備人員、引水人考試暨中醫師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或學習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13條
﹝1﹞總務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繕校及印製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立卷及目錄彙送事項。
(五)關於檔案之檢調、應用、保管、修護、銷毀及移轉事項。
(六)關於檔案之電子儲存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件與檔案之辦理、相關法令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辦公房舍之營繕建築及採購事項。
(二)關於辦公房舍之整修維護及採購事項。
(三)關於資訊網路設備及事務機器、維護及勞務之採購事項。
(四)關於辦公房舍附屬之機電、空調、照明、停車場、電話語音、生飲水、保全監視、消防、廣播音響與辦公家具等系統設備零組件耗材之採購及維護保養事項。
(五)關於各項房舍及附屬設備之檢修申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採購與營繕之辦理、相關法制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
(一)各項考試之場地安排洽借、人力調度與試務工作之支援及採購事項。
(二)關於文件、文具用品與事務機器耗材之採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辦公房舍環境之清潔維護及勞務採購事項。
(四)關於辦公房舍、財產、物品、廢舊財物變賣清理、零用金管理及帳目核銷事項。
(五)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車輛之調派及保養事項。
(七)關於各項庶務之臨時性任務編組之組織、培訓及演練事項。
(八)其他庶務相關事務之辦理、相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經費領取及規費核收事項。
(二)關於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保管及轉發事項。
(三)關於出納帳目之登記及結算事項。
(四)關於收支表報核算製作事項。
(五)關於本部各項稅務繳納及申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經費出納之辦理、相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總務司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之繕校及印製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立卷及目錄彙送事項。
(五)關於檔案之檢調、應用、保管、修護、銷毀及移轉事項。
(六)關於檔案之電子儲存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件與檔案之辦理、相關法令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辦公房舍之營繕建築及採購事項。
(二)關於辦公房舍之整修維護及採購事項。
(三)關於資訊網路設備、維護及勞務之採購事項。
(四)關於辦公房舍附屬之機電、空調、照明、停車場、電話語音、生飲水、保全監視、消防、廣播音響與辦公家具等系統設備耗材之採購及維護保養事項。
(五)關於各項房舍及附屬設備之檢修申報事項。
(六)總務司文書收發事項。
(七)其他有關採購與營繕之辦理、相關法制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三、第三科
(一)各項考試之場地安排洽借、人力調度與試務工作之支援及採購事項。
(二)關於文件印製、文具用品與事務機器耗材之採購維護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辦公房舍環境之清潔維護及勞務採購事項。
(四)關於辦公房舍、財產物品、零用金之管理配置、帳目核銷及廢舊財物變賣清理事項。
(五)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車輛之保養及調派事項。
(七)關於各項庶務之臨時性任務編組之組織、培訓及演練事項。
(八)其他庶務相關事務之辦理、相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經費領取及規費核收事項。
(二)關於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保管及轉發事項。
(三)關於出納帳目之登記及結算事項。
(四)關於收支表報核算製作事項。
(五)關於本部各項稅務繳納及申報事項。
(六)其他有關經費出納之辦理、相關法令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14條
﹝1﹞題庫管理處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普通科目題庫試題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使用管理、電子化、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之研提及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二、第二科: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普通科目以外之其他科目題庫試題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使用管理、電子化、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之研提及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三、第三科: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類科考試題庫試題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使用管理、電子化、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之研提及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四、第四科: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使用管理、電子化、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之研提及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題庫管理處設四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使用管理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之電子化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研提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題庫試題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使用管理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題庫試題之電子化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六)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研提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審查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使用管理事項。
(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之電子化事項。
(四)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使用情形之檢討評估事項。
(五)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發布事項。
(六)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研提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人員、獸醫師類科以外之其他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試題疑義處理意見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國家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使用結果之分析檢討事項。
(二)關於國家考試題庫試題及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三)關於提昇國家考試試題品質之研議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15條
﹝1﹞資訊管理處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考試試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等事項。
(二)關於考試試務資訊系統規劃、分析、設計、程式設計及維護等事項。
(三)關於考試試務資訊系統環境建置、操作輔導及技術諮詢等事項。
(四)關於考試試務電腦網路、機房及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與管理等事項。
(五)關於考試試務資訊系統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考試試務資訊安全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考選行政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等事項。
(二)關於考選行政資訊系統規劃、分析、設計、程式設計及維護等事項。
(三)關於考選行政資訊系統環境建置、操作輔導及技術諮詢等事項。
(四)關於考選行政電腦網路、機房及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與管理等事項。
(五)關於電子化政府資源整合服務及資訊訓練作業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六)關於機關資訊安全及個資保護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電腦化測驗試務資訊系統規劃、分析、設計及維護等事項。
(二)關於電腦化測驗電腦試場規劃、環境評估、建置、認證及維護等事項。
(三)關於題庫資訊系統規劃、分析、設計及維護等事項。
(四)關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及多元繳款服務規劃、分析、設計及維護等事項。
(五)關於網路報名資訊網路、機房及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與管理等事項。
(六)關於網路報名資訊安全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資訊管理處設三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考試試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等事項。
(二)關於考試試務資訊系統規劃、分析、設計、程式設計及維護等事項。
(三)關於考試試務資訊系統環境建置、操作輔導及技術諮詢等事項。
(四)關於考試試務電腦網路及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與管理等事項。
(五)關於考試試務資訊系統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考選行政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等事項。
(二)關於考選行政資訊系統規劃、分析、設計、程式設計及維護等事項。
(三)關於考選行政資訊系統環境建置、操作輔導及技術諮詢等事項。
(四)關於考選行政電腦網路及相關設備之規劃、建置與管理等事項。
(五)關於推動電子化政府資源整合服務作業等事項。
(六)關於資訊安全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七)關於電腦機房之設備管理及操作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電腦化測驗試務資訊系統規劃、分析、設計及維護等事項。
(二)關於電腦化測驗電腦試場之規劃及維護事項。
(三)關於電腦化測驗電腦試場環境評估、建置及維護事項。
(四)關於資訊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16條
﹝1﹞秘書室設二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考試院施政綱領及年度施政計畫考選業務部分、工作報告及考試期日計畫之研編、彙整事項。
(二)關於執行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文書稽催事項。
(三)關於新聞發布、連繫及輿情資料之蒐整分析事項。
(四)關於各種重要考試試務處會議議事事項。
(五)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及綜合性、專案性會議之議事事項。
(六)關於施政成果及重要考選文獻之編印、出版事項。
(七)關於考選行政資料之蒐集及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卷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民意機關連繫、外賓接待、公共關係事項。
(四)關於考試院院會報告案件之彙整及考試院院會決議之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應考人答詢服務事項。
(六)關於全球資訊網來函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七)關於圖書及展列館資料之蒐集、管理及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秘書室設二科,各科之職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工作項目、工作報告及考試期日計畫之研編、彙整事項。
(二)關於施政計畫、考試院院會決議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文書稽催事項。
(三)關於新聞發布、連繫及輿情資料之蒐整分析事項。
(四)關於各種重要考試試務處會議議事事項。
(五)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及綜合性、專案性會議之議事事項。
(六)關於施政成果及重要考選文獻之編印、出版事項。
(七)關於考選行政資料、部史資料之蒐集及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卷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民意機關連繫、外賓接待、公共關係事項。
(四)關於考試院院會報告案件之彙整事項。
(五)關於應考人答詢服務事項。
(六)關於全球資訊網意見看板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七)關於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及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共服務事項。
﹝2﹞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第17條
﹝1﹞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職務歸系及員額管理事項。
二、關於任免遷調、銓審動態及請任事項。
三、關於平時考核、考績及獎懲事項。
四、關於訓練、進修及講習事項。
五、關於退休、資遣、撫卹及照護事項。
六、關於待遇、福利及保險事項。
七、關於差勤管理事項。
八、關於集會、文康及社團等活動事項。
九、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十、關於人事資料管理及運用事項。
十一、關於試務人事之相關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18條
﹝1﹞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概算、預算及決算之籌編事項。
二、關於預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會計報告、帳籍、憑證及會計事務程序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內部審核事項。
五、關於審計協調事項。
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第19條
﹝1﹞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及分析事項。
二、關於公務統計冊籤圖表格式製訂事項。
三、關於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四、關於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等資料之調查、統計及更新事項。
五、關於各種考試成績抽驗事項。
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及分析事項。
二、關於公務統計冊籤圖表格式製訂事項。
三、關於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四、關於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資料之調查、統計事項。
五、關於各種考試成績抽驗事項。
六、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第20條
﹝1﹞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二、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其他有關政風及維護本部安全事項。
第21條
﹝1﹞本部設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辦理考選工作研究事項,部長兼任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第22條(刪除)
--111年8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本部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或學習之政策、法規、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研議、審議;部長兼任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第23條
﹝1﹞本部設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政策、法規、制度之諮詢、應考資格疑義案件、應考人減免應試科目申請案件之審議事項;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由部長就部內及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暨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24條
﹝1﹞本部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有關考選法制事務,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另指派委員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第25條
﹝1﹞本部設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辦理各種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之審議、應考資格擬定之諮詢及建議,由部長指派常務次長兼任主任委員,另指派委員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回索引〉〉
第三章 職 責
第26條
﹝1﹞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
﹝2﹞前項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27條
﹝1﹞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28條
﹝1﹞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部、次長核定之。
第29條
﹝1﹞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校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30條
﹝1﹞本部舉辦各種考試,得視實際需要臨時編組人力,承擔任務。凡奉派擔任編組任務之員工,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均不得規避,並應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
第31條
﹝1﹞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回索引〉〉
第四章 會 議
第32條
﹝1﹞本部部務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處長、研究委員及室主任參加,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33條(刪除)
第34條
﹝1﹞本部部長得視需要定期或臨時召開業務會報或各單位主管工作會報。
回索引〉〉
第五章 附 則
第35條
﹝1﹞本部文書管理依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及本部文書管理有關規定處理之。
第36條
﹝1﹞本部員工應按規定時間到部處理公務,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37條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