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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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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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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2.07.24【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2020349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五十三
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法人或團體依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五條
至第
十三
條規定申請認可或變更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規費。
第3條
﹝1﹞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認可審查:申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顧問機構)認可者,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變更審查:顧問機構申請專任負責人、顧問人員或登記地址之變更者,按次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顧問人員變更人數逾三人者,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2﹞
前項第二款變更項目為申請已登錄之顧問人員註銷者,免收取審查費。
第4條
﹝1﹞
繳納規費,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或至金融機構電匯。
二、以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
﹝2﹞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
第5條
﹝1﹞
本標準之規費,除依規費法第
十八
條及第
十九
條規定外,不予退還。
第6條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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