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擔比例不得低於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概算籌編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補助經費,並依編列經費狀況,於年度開始前,擬具年度補助計畫公告之。
前項補助計畫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籌編經費額度、補助申請期限、補助項目、補助優先順序、停止補助條件、補助申請書表、申請補助流程及其他應注意等事項。
第一項補助計畫得於預算經立法機關審定後或業務需要,辦理修正公告。
--106年6月1日修正前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概算籌編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補助經費,並依編列經費狀況,於年度開始前,擬具年度補助計畫公告之。
前項補助計畫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籌編經費額度、補助申請期限、補助項目、補助優先順序、停止補助條件、補助申請書表及其他應注意等事項。
前項補助計畫得於預算經立法機關審定後或業務需要,辦理修正公告。
第8條
申請補助之用戶得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前或接水完成後,依補助計畫內之申請補助流程,檢附下列文件,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補助款撥付自來水事業同意書或自來水事業開立之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及第四款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6年6月1日修正前條文--
申請補助之用戶應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證明。
五、自來水事業收費之收據。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4年10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申請補助之用戶應於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接水地點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
四、自來水事業接水完成證明。
五、自來水事業收費之收據。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9條
申請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撥付補助款;並於
第七條公告之補助計畫當年度經費用罄或年度結束前一個月造冊彙整,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負擔之補助款項。
--104年10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申請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撥付補助款;並於
第七條公告之補助計畫當年度經費用罄或年度結束前二個月造冊彙整,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負擔之補助款項。
第10條
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四、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
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後,即停止辦理補助。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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