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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庭到心靈:揭開法律世界的神秘面紗,20年情理法智慧~三問三傷三求三悔】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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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9.30【發布機關】
教育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60107864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90113731B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名稱: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132403362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2條
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參加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2﹞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臺灣台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報名費減半收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收報名費。
--113年9月30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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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1﹞
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2﹞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閩南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報名費減半收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收報名費。
第3條
﹝1﹞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4條
﹝1﹞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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