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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法律用語辭典
船員申請許可核發證照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07.23【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2B00000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700201281號令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船員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船員法申請許可、核發證照之審查費、證照費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3條
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任、卸職簽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二、船員服務資歷證明: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第二份起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恢復船員身分: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107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任、卸職簽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二、船員僱傭契約驗證:每份新臺幣二百元。
三、船員服務資歷證明:每份新臺幣二百元,第二份起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四、恢復船員身分: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證照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外國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五、船副、管輪、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船舶電信人員及電技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六、外國籍甲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八百元。
七、乙級船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八、外國籍乙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九、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十、船員服務手冊及船員適任證書之加簽:每件新臺幣二百元。前項證照由航政機關全面換發者,得免收費用。
--107年7月23日修正前條文--
證照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二、外國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大副或大管輪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五、船副、管輪、三等船長、三等船副、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及船舶 、電信人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六、外國籍甲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八百元。
七、乙級船員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八、外國籍乙級船員認可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每人次新臺幣五百元。
九、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簽證: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十、船員服務手冊及船員適任證書之加簽: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證照由航政機關全面換發者,得免收費用。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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