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共有人間部分產權移轉變更而為登記時,除依船舶登記法第
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附送產權轉讓書、原登記共有人同意書、變更登記後共有人名冊,訂有契約者其契約、印鑑證明書。
﹝2﹞因共有人將部分產權轉讓於新共有人而為登記時,除依前項辦理外,應加附身分證明文件。
前二項登記費就轉讓部分按船舶登記法第
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
﹝3﹞並於登記簿所有權欄內記載登記目的之新事由,申請書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權利先後欄,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
﹝1﹞因共有人間部分產權移轉變更而為登記時,除依船舶登記法第
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附送產權轉讓書、原登記共有人同意書、變更登記後共有人名冊,訂有契約者其契約、印鑑證明書。
﹝2﹞因共有人將部分產權轉讓於新共有人而為登記時,除依前項辦理外,應加附戶籍謄本。
﹝3﹞前二項登記費就轉讓部分按船舶登記法第
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並於登記簿所有權欄內記載登記目的之新事由,申請書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權利先後欄,由主辦人員加蓋職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