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法規名稱】。簡讀版
。法律用語辭典
廢:莫拉克颱風災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及就醫協助辦法
【發布日期】102.03.01【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26003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1022660047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因莫拉克颱風受災之下列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對象,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至九十九年一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一、死亡、失蹤、重傷者及領有政府核發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慰助金者。
二、九十八年八月與前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者。
三、未與死亡、失蹤、重傷者一同投保之配偶及其眷屬。
四、安置於收容所之受災民眾。
五、前四款保險對象於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至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所生子女。
保險對象於前項補助期間內轉換投保身分時,不影響其由政府支應其保險費之資格。
第3條
受災影響之縣(市)鄉(鎮)(附表一)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地區之本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其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及九十八年八月之保險費繳納期限依序順延六個月。
受災嚴重之縣(市)鄉(鎮)(附表二)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地區之第六類保險對象,其九十八年九月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保險費繳納期限依序順延六個月。
第4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保險對象,由保險人逕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認定其具有經濟困難資格,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七日前,享有下列協助措施:
一、以健保身分就醫。
二、逾寬限期之保險費,免加徵滯納金。
三、積欠之保險費,暫免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
四、得申貸本保險紓困基金以繳納積欠之保險費及醫療費用部分負擔。
第5條
下列本保險之保險對象,由政府支應其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一、符合第二條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前往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
二、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前往受災影響之縣(市)鄉(鎮)(附表一)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地區之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
三、九十八年九月至九十八年十一月期間,前往受災嚴重之縣(市)鄉(鎮)(附表二)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地區之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
第6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保險對象,自墊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得於就醫後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核退。
第7條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IC卡)因受災而遺失或毀損者,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保險人申請補發或換發,並於健保IC卡申請表上加註「莫拉克受災戶」,免收工本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8條
保險人為依本辦法辦理保險費支應及就醫協助所需之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第9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