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薪資受領人遇有
第二條規定異動時,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第5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99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
--97年3月5日修正前條文--
薪資受領人不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視同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人數欄之扣繳稅額辦理扣繳。
第6條(刪除)
--97年3月5日修正前條文--
薪資受領人除按月給付之薪資以外尚有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者,如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可就給付總額依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扣繳稅款;其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應按其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六。薪資受領人之兼職所得,應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第7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及免予扣繳薪資所得稅款之受領人(包括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第8條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
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99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
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97年3月5日修正前條文--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薪資受領人之非固定薪資,且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之兼職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亦同。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
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第9條
本辦法適用之有關表式,由財政部訂之。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
第五條、
第八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99年12月22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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