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民營醫院藥品醫材儲備情形,每年應定期實施輔導檢查。
前條所定之管制與調度使用及前項所定之輔導檢查,國軍醫院由國防部軍醫局為之。
第9條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儲備適量之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以備動員時,提供公、民營醫院使用。
--103年10月23日修正前條文--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應儲備適量之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以備動員時,提供公、民營醫院使用。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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