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主計機構循主計系統推薦。非主計人員或外國人士,由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
附表二。
第5條
本獎章之請頒,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會議審查通過後,由主計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104年8月21日修正前條文--
本獎章之請頒,由總處主計會議審查通過後,由主計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6條
本獎章證書之格式如
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士者,得視需要變更之。
--104年8月21日修正前條文--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士者,得視需要變更之。
第7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死亡者,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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