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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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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辭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05.12【發布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農茶改秘字第102340231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農茶改頂字第1093409415號令刪除發布
第2條
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刪除)
--109年5月12日修正前條文--
內 容
檢驗茶葉農藥殘留,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千元。
第3條
檢驗茶葉無機成分元素分析,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七千元。
第4條
檢驗茶葉香氣成分分析,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5條
檢驗茶葉兒茶素及咖啡因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五千五百元。
第6條
檢驗茶葉含水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7條
檢驗茶葉 γ-胺基丁酸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第8條
檢驗茶葉茶胺酸含量,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第9條
檢驗茶葉可溶分,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百元整。
第10條
檢驗茶樹品種 DNA分子標誌鑑定,每樣品檢驗費用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第11條
辦理茶葉感官鑑識,每樣品鑑識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第12條
委託進行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者,須先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聯繫填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受託辦理茶葉品質檢驗及鑑識表」,並完成相關費用繳納之程序後,始得進行檢測。
第13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1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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