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有下列之一者,其評鑑為不合格,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有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之情形。
二、有重大營運不當,致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其營運計畫執行情形經評鑑為不合格,且其不合格事由屬無法改正者,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照。
第14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評鑑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規定。
第15條
地方頻道之評鑑,應由主管機關提供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受評鑑期間受裁處違規紀錄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評並提出意見。
地方頻道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如未符合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者,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為不合格之初評意見。
主管機關應參考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初評意見作成評鑑處分。
--107年5月17日修正前條文--
地方頻道之評鑑,應由主管機關提供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受評鑑期間受裁處違規紀錄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初評並提出意見。
地方頻道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如未符合指定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者,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為不合格之初評意見。
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初評意見作成評鑑處分。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相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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