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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發布日期】113.03.20【發布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314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13480059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
第3條
﹝1﹞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2﹞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3﹞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113年3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4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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