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九條規定及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104年9月4日修正前條文--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99年3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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