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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廢: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發布日期】106.01.17【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九日內政部(85)台內警字第85735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00913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警察人員查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件之獎懲,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次或嘉獎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案件,圖滿達成者。
二、提供有關資料,有助於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因而查獲違反本條例人犯者。
三、辦理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辛勞得力者。
四、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辛勞得力者。
五、查獲本條例第
二十二
條、第
二十八
條第一項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六、接獲民眾檢察有關本條例案件,積極協調處理,有具體優良表現者。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次或記功二次:
一、查獲本條例第
二十三
條至第二十七條、第
二十九
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
三十七
條案件,並依法令處理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著有績效者。
三、整理、編撰本條例工作資料表報,內容充實完整,有具體事蹟者。
四、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跨越二縣(市)以上之本條例案件,績效卓著者。
第5條
擴大蒐證查處,因而查獲本條例第
二十四
條、第
二十五
條第一項或第
二十六
條全國性案件,功績宏著者,記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
一、對上級交辦有關本條例工作,執行不力者。
二、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藉故遲延,情節尚輕者。
三、查處本條例刑事案件,不遵法令規定執行者。
四、執行有關本條例防制業務教育宣導工作不力者。
五、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不力者。
六、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
二十二
條、第
二十八
條第一項案件者。
七、接獲民眾檢舉有關本條例案件,執行不力者。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次或記過二次:
一、對轄區疏於查察、取締,被上級或其他單位查獲違反本條例第
二十三
條至第二十七條、第
二十九
條至第三十一條或第
三十七
條之案件者。
二、策劃、督導有關本條例救援及偵辦工作,成績特劣者。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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