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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索取word檔


警察機關處理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94.07.15【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防字第0910008800-2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防字第094008868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對大陸地區或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之處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單位執行外事查察工作時,應瞭解外籍配偶生活狀況,發現或受(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通報各該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或警察分局三組家庭暴力防治官共同處理。

第3點


  員警受(處)理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
  (一)應通知警察分局外事員警協助處理,若語言無法溝通時,應尋求通譯人員協助,必要時通知家庭暴力防治官及社工員到場協助處理。
  (二)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書面紀錄或協助聲請保護令時,應記載協助之外事員警或通譯人姓名、聯絡電話等資料,俾便日後之協助、查證等事項。
  (三)經現況評估或當事人表明需要接受庇護、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聯繫社政單位處理,遇有困難應聯繫家庭暴力防治官協助轉介。
  (四)受理報案時,被害人若表明證件被扣,應陪同被害人返住(居)所取回;如確係相對人惡意或消極不合作拒交還證件,被害人得切結「OOO證因(遺失或)遭扣留致無法使用證明書」,並檢附保護令等相關資料向警察局外事科(課)註銷被扣證件之效力及申請換領新證件。
  (五)告知被害人應在台居、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天內,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向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延期,避免因逾期居、停留而受驅逐出境處分;惟受理申請時發現其檢附證件不齊全時,應請其儘速補正。
  (六)接獲外籍配偶行方不明報案時,應通知外事警察依外事警察勤、業務執行程序彙編相關規定輸登並通報本署資訊室註記協尋,惟事後當事人提具遭受家庭暴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得逕予撤銷協尋,毋須要求報案人出面撤銷;經撤銷協尋,該當事人(外籍配偶)得檢據相關資料申請辦理外僑居留延期。受理單位事後應將撤銷事由通知報案人(對於被害人之現住(居)所應確實保密);如發現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以「查詢人口」作業尋找、騷擾當事人,應嚴詞告誡。

第4點


  員警受(處)理大陸地區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時:
  (一)告知大陸地區配偶如須辦理停留、居留者,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十二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於期限屆滿前,向本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延期。警察所、分駐(派出)所應協助大陸地區配偶檢具「警察機關受(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告知大陸配偶在在團聚及居留期間,如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得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另覓配偶以外符合保證人資格者為保人,向本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保證人變更;另被保證人如遭保證人施暴,且已取得法院核發暫時或通常保護令,在未徵得被保證人同意前,原保證人不得自行申請更換。
  (三)受理報案時,被害人若表明旅行證、居留證被扣,應陪同被害人返住(居)所取回;如確係臺灣地區配偶惡意或消極不合作拒交還證件,被害人得切結「OOO證因(遺失或)遭扣留致無法使用證明書」,並檢附保護令等相關資料向本署入出境管理局註銷被扣證件之效力及申請換領新證。
  (四)經現況評估或當事人表明需要接受庇護、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聯繫社政單位,遇有困難應聯繫家庭暴力防治官協助轉介。
  (五)大陸地區配偶入境後,依規定辦理流動人口申報登記,惟因遭受家庭暴力,須改往他轄暫住十五日以上者,於他轄重新申辦時,經查證屬實,應予以受理,並請當事人向本署入出境管理局更正來台地址。受理單位應依「流動人口登記管理注意事項」辦理通報。
  (六)警勤區員警接獲大陸地區配偶行方不明報案時:
  1‧依一般行政程序通報各警察機關協尋,並副知本署入出境管理局;如發現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以「查詢人口」作業尋找、騷擾當事人,應嚴詞告誡。
  2‧如經當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提具遭受家庭暴力之相關證明文件,應依一般行政程序通報撤銷協尋並副知本署入出境管理局視個案審酌撤銷其行方不明相關紀錄,毋須要求當事人返回原受理案件之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撤銷。
  3‧大陸地區配偶經撤銷行方不明後,受理單位應將撤銷事由通知報案人(對於被害人之現住(居)所應確實保密)。

第5點


  案件通報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時,應於「警察機關受(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第十九項「其他補充意見」項下,特別註明為大陸地區或外國籍配偶及後續須協助之事項,俾利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掌握現況及協助處理。

第6點


  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家庭暴力防治官處理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注意:
  (一)落實個案管理:對遭受家庭暴力之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或有發生家庭暴力之虞者,建立動態資料,透過警勤區員警戶口查察、外事員警外事查察等勤務作為,加強安全防範措施。
  (二)加強協調聯繫:對基層員警受(處)理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提供需要之翻譯、安置庇護、轉介等資訊,並協調聯繫相關單位與人員,提供後續服務。
  (三)提供服務諮詢:對基層員警受(處)理大陸地區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遭遇之有關入出境、護照、延期居停留等疑義提供解答與協助。

第7點


  本注意事項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無國籍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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