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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廢: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7.07.2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0)台體委競字第014523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2001382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0970008100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10100097223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3條序文、第4條第1項序文、第2款之附表1、第3款之附表2、第4款之附表3、附表4、第5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25026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運動科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獎勵辦法)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提升我國競技運動發展及水準而具有應用性及實務性之運動生理學、運動心理學、運動生物力學、運動營養學、運動醫學及體能訓練等類別之運動相關研究發展成果或著作。

   --101年4月13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對提升我國競技運動發展及水準具應用性、實務性之自然、社會或人文科學等領域之運動相關研究發展成果或著作。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獎勵:
  一、申請期間截止末日前二年內所完成且符合前條規定之研究成果或著作。
  二、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及步驟而獲致研究成果之論著。

   --101年4月13日修正前條文--


  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獎勵:
  一、須為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所完成,符合前條規定之研究成果或著作。
  二、須為申請人自行設定專題,且經一定研究方法與步驟,所獲研究成果之論著。
  三、未曾獲得其他機關(構)之獎助或獎勵者。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個人資料表(如附表一)一式四份。
  三、申請書(如附表二)一式四份。
  四、切結書(如附表三)一份。
  五、完成之成果或著作一式十份。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研究成果或著作,應由全體參與研究者共同提出申請。

   --101年4月13日修正前條文--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表人)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備函。
  二、申請人個人資料表(如附表一)一式四份。
  三、申請書(如附表二)一式四份。
  四、切結書(如附表三)一份。
  五、完成之成果或著作一式十份。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研究成果或著作,應由全體參與研究者共同提出申請。

第5條


  本會為辦理審查,得設獎勵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共同議定審查標準、程序及獎勵名額;其組織簡則由本會另訂之。
  本會受前條申請案件,應於四個月內審結。

第6條


  本辦法獎勵之等第、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特優:一名;獎勵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優等:以三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八萬元、獎座一座。
  三、甲等:以五名為原則;每名獎勵金五萬元、獎座一座。
  四、佳作:若干名;每名獎勵金三萬元、獎座一座。
  申請案件若未達審委會所訂標準時,前項各款名額得予從缺。

第7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者,由本會定期公開表揚。

第8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之研究成果或著作,應授權本會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重製,作為本會內部參考資料。

第9條


  依本辦法獲得獎勵之研究成果或著作,出版或再版時應加印「本著作獲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專案獎勵」字樣,並贈送本會十冊。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獎勵及追繳所獲獎勵金、獎座,並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一、不符第三條規定者。
  二、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者。

第11條


  依本辦法所送之申請資料,無論是否獲得本會獎勵,均不退還。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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