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記點、記次資料包括違規駕駛人執照號碼、駕照種類、姓名、車牌號碼、汽車所有人姓名、違規條款、點數、次數、違規日期、裁罰日期、裁罰單位、舉發單位代號、舉發單編號、鍵入員代號等,並應由處理之交通裁決單位輸入公路監理資訊系統。
第6點
交通裁決單位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除本條例第
六十八條第二項情形外,應將已達到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者,每週整批列印裁決書,以掛號郵寄通知違規汽車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繳交駕駛執照、牌照,執行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之處分,逾期不到案者,依本條第
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9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交通裁決單位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將已達到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者,每週整批列印裁決書,以掛號郵寄通知違規汽車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繳交駕駛執照、牌照,執行吊扣(銷)駕駛執照、牌照之處分,逾期不到案者,依本條例第
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7點
處理應記點、記次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違規點數、次數之紀錄,以違規行為日為基準,吊扣(銷)之紀錄則以吊扣(銷)確定執行之日為計算基準,其紀錄之輸入,由交通裁決單位併違規紀錄辦理,點數、次數之計算由電腦程式處理。但如經撤銷原處分者,應即輸入電腦,撤銷該次記點記次紀錄。
--101年8月22日修正前條文--
處理應記點、記次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其違規點數、次數之紀錄,以違規行為日為基準,吊扣(銷)之紀錄則以吊扣(銷)確定執行之日為計算基準,其紀錄之輸入,由交通裁決單位併違規紀錄辦理,點數、次數之計算由電腦程式處理。但如經陳述或聲明異議而撤銷原處分者,應即輸入電腦,撤銷該次記點記次紀錄。
第8點
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點數,汽車、機器腳踏車之駕駛執照應分開計算;但依本條例第
六十八條第二項累計點數且駕駛人僅領有汽車或機器腳踏車其中一種駕駛執照者,不分開計算。
--9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點數,汽車、機器腳踏車之駕駛執照應分開計算。
第9點
汽車違規記次其累計次數,以其違規車號計算並隨車輛辦理異動移轉。該車輛重新申領牌照或換領牌照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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