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六法首頁
〉〉
法規目錄
【爆笑又驚悚!台灣『罵人價目表』大公開,看看最新『罵人罰款排行榜』】
【法規名稱】
。
索取word檔
。
免費索取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發布日期】113.06.05【發布機關】
海洋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五日海洋委員會海保字第113000497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準則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六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違反本法規定處罰鍰者,其額度計算公式為:
罰鍰額度=法定罰鍰額度下限×違規行為發生或影響區域加權(A)×違規程度加權(B)×違規紀錄加權(C)。
﹝2﹞
前項所稱違規行為發生或影響區域加權(A),依行為發生於下列區域或污染結果影響至該區域,並以點數高者計算之:
一、本法第
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之區域或依法規劃設之海洋保護區:二。
二、前款以外之區域:一。
﹝3﹞
第一項所稱違規程度加權(B),依
附表一
所列樣態之違規程度加權點數,加上
附表二
所列加重或減輕事項之點數,合併計算之;其低於零點二者,以零點二計。
﹝4﹞
第一項所稱違規紀錄加權(C),以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未經撤銷裁罰次數,從一開始按每次一點加計之。但依本法按次處罰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第3條
﹝1﹞
各級主管機關裁處時,除依前條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外,並應依行政罰法第
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論處。
第4條
﹝1﹞
依前二條規定計算所得之罰鍰額度逾該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裁處之;低於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裁處之。
第5條
﹝1﹞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裁處之,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2﹞
前項各規定之法定罰鍰額度最高額相同者,應依其法定罰鍰額度最低額最高者裁處之;各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及最低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
第二條
規定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計算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第6條
﹝1﹞
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污染擴散範圍面積經主管機關認定逾五十平方公里或海岸線污染長度達二公里以上。
二、同一污染事件經二次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
三、大量傾倒、排洩、處置污染物或其他污染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周邊海域環境品質。
﹝2﹞
依本法第
四十七
條第一項、第
四十八
條或第
五十
條至第
五十五
條裁罰時,主管機關除依
第二條
規定計算罰鍰額度外,如符合前項情節重大情形之一,得於各該條罰鍰額度內加重裁處之。
第7條
﹝1﹞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