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團體之設立,應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影本;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已達本條例
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比例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
都市更新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影本;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
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其同意籌組之比例已達本條例第
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附前項第四款之事業概要。但應檢附已達該比例之證明文件。
都市更新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影本;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
五、符合本條例
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同意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