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爆笑又驚悚!台灣『罵人價目表』大公開,看看最新『罵人罰款排行榜』】
【法規名稱】。
簡讀版
。
免費索取
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
【發布日期】112.12.28【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216708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
三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醫療爭議調解成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收受法院依本法第
二十七
條第二項核定調解書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通報系統通報。
﹝2﹞
醫療爭議調解不成立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通報系統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法院依本法第
二十七
條第四項未予核定之通知者,亦同。
第3條
﹝1﹞
前條應通報之資料如下: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為醫療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所在地。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輔助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四、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五、醫療爭議事件之內容。
六、調解事由。
七、調解結果:調解成立內容;調解不成立之理由或法院依本法第
二十七
條第四項未予核定之理由。
第4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醫療爭議調解案件,經法院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之訴判決確定後,應於收受法院通知十四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通報系統通報。
第5條
﹝1﹞
因辦理相關通報業務,而獲悉醫療爭議調解案件之通報內容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6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