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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免費索取word檔


廢: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2.1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108211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41600531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依內政部規定申請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申請新增訓練場地或延展登錄者,亦同。

第3條


﹝1﹞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第4條


﹝1﹞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證書發給機關變更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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