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擔任;副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
--106年10月30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擔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
--103年3月28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擔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
第9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至五人,組員若干人,均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10條
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104年10月29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11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12條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3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
會計法、
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5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03年3月28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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