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甄選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之獲選作品,除核給獎金外,並得印發各電影片製作業參採。
電影片製作業採用前項電影劇本或電影故事應給之報酬及其他有關事項,由其與著作人協議定之。
第13條
電影片製作業及發行業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行銷首次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准演執照,且有效期限自始日起算未滿二十四個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國產電影片,得申請國外行銷補助金。但於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者,不必符合下列條件:
一、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
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入圍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二點所列之四類影展者。
前項所稱國外行銷補助金之項目如下:
一、映演國產電影片所需場地租金。
二、宣傳品製作費。
三、媒體廣告製作費。
四、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
五、國產電影片正片翻譯字幕費。
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首次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准演執照,且有效期限自始日起算未滿二十四個月之國產電影片之製作業及發行業,並得申請補助參展所需攤位費、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及參展人員出入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之通行證費及機票費。
前二項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核給之補助金額合計,不得達該國外行銷活動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發給或減少發給補助金。
--99年9月6日修正前條文--
電影片製作業及發行業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行銷首次經本局核發准演執照,且有效期限自始日起算未滿二十四個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國產電影片,得申請國外行銷補助金。但於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者,不必符合下列條件:
一、臺北市地區票房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
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入圍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二點所列之四類影展者。
前項所稱國外行銷補助金之項目如下:
一、映演國產電影片所需場地租金。
二、宣傳品製作費。
三、媒體廣告製作費。
四、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
五、國產電影片正片翻譯字幕費。
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首次經本局核發准演執照,且有效期限自始日起算未滿二十四個月之國產電影片之製作業及發行業,並得申請補助參展所需攤位費、電影試映會費用(包括租用放映器材費用)及參展人員出入國際電影市場展會場之通行證費及機票費。
前二項補助金併同其他政府機關核給之補助金額合計,不得達該國外行銷活動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違反者,本局應不發給或減少發給補助金。
--98年9月2日修正前條文--
經中央主管機關甄選或自行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之國產電影片製作業及發行業,得申請補助參展所需攤位、租用放映器材及電影試映會費用、出入影展會場之通行證費、參展人員之機票及食宿或拷貝暨宣材寄運費用。
第14條
電影團體為增進文化交流,或受國際性電影團體之委託辦理國際性影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其所需經費,核給補助。
電影團體舉辦國際性影展,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高影片製作水準,得輔助電影從業人員出國進修。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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