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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
法律用語辭典
廢: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804626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1302719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
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
條文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774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十七
條規定訂定之。
--102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食品中黃麴毒素(Aflatoxin)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第3條
﹝1﹞
食品中赭麴毒素A(OchratoxinA)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101年9月3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食品中赭麴毒素A(OchratoxinA)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第4條
﹝1﹞
食品中棒麴毒素(Patulin)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第5條
﹝1﹞
食品中橘黴素(Citrinin)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
第6條
﹝1﹞
嬰兒食品之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
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
之規定。
第7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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