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於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得以其最近十年內連續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最近十年內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並與初檢合格同一教育階段別、類別、科別且成績優良或經評量達八十分以上之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下列人員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得以其與初檢合格同一教育階段別、類別、科別,且連續任教二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其服務成績優良經評量達八十分以上者,得以連續任教一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經學校聘任為代理教師者。
二、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進用並取得合格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經學校依規定聘任為技術及專業教師者。
前項人員比照參加教育實習,得申請延期徵集入營,以一年為限。
第一項人員應比照本辦法實習教師之有關規定辦理輔導、評量及檢定。
第一項人員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報經教育部核准者,其合於規定之實習、代理年資得予併計。
第34條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擬重任教職者,應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第
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情形者。
二、未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期間,係擔任教育行政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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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3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任職滿一年以上,具有修畢其他教育階別、領域專長、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具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其他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服務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依第
三十一條規定發給合格教師證書,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91年12月31日修正前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任職滿一年以上,具有修畢其他教育階段別、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具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其他教育階段別、科(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服務證明文件,報
請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審查合格後,依第
三十一條規定發給合格教師證書,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第36條
中等學校同一科合格教師,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相互轉任時,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修畢師資培育機構規劃認定之他科、領域專長教師專門科目者,得於任教期間檢具合格教師證書、成績單(學分證明書),向服務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加註他科、領域專長教師資格,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91年12月31日修正前條文--
中等學校同一科合格教師,於繼續擔任教職期間相互轉任時,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修畢師資培育機構規劃認定之他科教師專門科目者,得於任教期間檢具合格教師證書、成績單(學分證明書),向服務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申請加註他科教師資格,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第37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下列人員,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本辦法施行前之法令,以登記方式辦理之;屆期未辦理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於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大學畢業生。
二、師範學院進修部各類學士學位班畢(肄)業生。
三、師範學院進修部幼稚教育專業學分班結(肄)業生。
四、具有教師資格,尚未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已辦理合格教師登記或檢定,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十年以上者。
第38條
本辦法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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