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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1.12.28【發布機關】
中央銀行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中央銀行(62)台央秘字第032號函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三日中央銀行(65)台央秘字第0668號函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銀行(69)台央發字第0797號函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中央銀行(86)台央人字第090016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5條
5‧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央銀行(88)台央人字第090045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
6‧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中央銀行(90)台央人一字第090034982號令修正發布 2、8、9、16、17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央銀行臺央人一字第09300444481號令修正發布第2、7、8、17~19、25、27條條文;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銀行台央人一字第1010001219號令修正發布第15、20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規程依中央銀行法第
十三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經營流通硬幣及紀念幣之鑄造、銷燬、回籠硬幣整理及承接印信、勳獎章鑄製等業務。
﹝2﹞
本廠得依業務及市場需求,兼營紀念章、牌及其他各種金屬鑄品業務,但不得妨礙前項業務。
第3條
﹝1﹞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副廠長二人輔佐之。
第4條
﹝1﹞
本廠置工程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辦理廠長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2﹞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工場內服務。
第5條
﹝1﹞
本廠置秘書一人,辦理綜合性方案之擬訂,工作考成、印信典守及指定事項。
第6條
﹝1﹞
本廠設下列各科、室及工場:
一、企劃科。
二、供應科。
三、品控科。
四、總務科。
五、會計室。
六、人事室。
七、勞工安全衛生室。
八、政風室。
九、資訊室。
一、鎔軋工場。
一一、成幣工場。
一二、精鑄工場。
一三、輔工工場。
第7條
﹝1﹞
企劃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生產業務之規劃改進事項。
二、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動事項。
三、關於工具、模具及零配件圖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生產計畫之釐定、生產標準之審查、生產進度之查催及生產成果 統計、分析與編報事項。
五、關於生產工作分配調度事項。
六、關於承接印信、勳獎章鑄製業務事項。
七、關於承接、銷售一般鑄品業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生產管制事項。
第8條
﹝1﹞
供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機器設備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關於原物料之採購、驗收、儲存、管理及核發事項。
三、關於成品保管與解繳事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保管與重整幣解繳事項。
五、關於鑄印、製章原物料及相關零配件之供應事項。
六、其他有關購儲事項。
第9條
﹝1﹞
品控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品質控制程序與方法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產品生產過程中之品質與數量檢查事項。
三、關於原物料及各種鑄品之分析、化驗事項。
四、關於偽幣鑑識事項。
五、其他有關品質控制事項。
第10條
﹝1﹞
總務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處理、繕校、收發、稽催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機器設備、原物料以外各項財物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環境衛生管理事項。
五、關於法律事務處理事項。
六、關於警衛勤務督導與管理事項。
七、其他不屬各科、室、工場主管之事項。
第11條
﹝1﹞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會計制度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預、決算之編製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帳務處理及成本計算事項。
四、關於內部審核事項。
五、關於財務調度事項。
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稽核事項。
第12條
﹝1﹞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廠組織編制及預算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業務之規劃與改進事項。
三、關於員工甄選、核薪、任免、晉升及遷調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員工訓練、進修及考察之規劃擬辦事項。
五、關於員工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及保證事項。
六、關於員工退休、撫卹及資遣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出入境案件、人事資料管理統計及勞工事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業務事項。
第13條
﹝1﹞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檢查事項。
二、關於職業災害調查、報告、統計事項。
三、關於員工醫療保健事項。
四、關於環境保護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14條
﹝1﹞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政風法令之擬訂與宣導事項。
二、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關於政風考核、獎懲及興革建議事項。
四、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
五、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六、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15條
﹝1﹞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整體資訊業務發展目標及策略研擬。
二、資訊網路、電腦設備軟硬體之規劃、建置、管理、操作與維護。
三、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
四、資訊安全作業規劃與管理。五、資訊相關作業推動宣導、教育訓練與技術諮詢。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第16條
﹝1﹞
鎔軋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一般幣材之生產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不適流通回籠硬幣之銷燬事項。
三、其他有關鎔軋業務事項。
第17條
﹝1﹞
成幣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祖模設計、雕刻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花模具製造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流通硬幣、各種平鑄級產品(紀念幣、章、牌)之生產及保管事 項。
四、關於回籠硬幣之整理事項。
五、關於印信之製作及保管事項。
六、其他有關成幣業務事項。
第18條
﹝1﹞
精鑄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精鑄產品及紀念幣(章、牌)之生產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勳獎章之製作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其他精鑄品之研究開發事項。
四、其他有關精鑄業務事項。
第19條
﹝1﹞
輔工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機器設備管理維護事項。
二、關於工具、模具之製造事項。
三、關於動力及水電之規劃、供應與維護事項。
四、關於廢水處理事項。
五、關於鑄印胚料之表面加工事項。
六、其他有關機械及水電維護事項。
第20條
﹝1﹞
本廠廠長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廠長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科、室、工場主任及秘書由廠長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由廠長依權責派(僱)用之。
第21條
﹝1﹞
本廠各科、室及工場均置主任一人,工場另置副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2﹞
各科、室、工場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組置組長,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
第22條
﹝1﹞
本廠各級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23條
﹝1﹞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由廠長酌聘顧問(不支薪給),以備諮詢或辦理指定事項。
第24條
﹝1﹞
本廠得因業務需要,僱用約雇人員,其名額、待遇及甄選要點,由廠長核定。
第25條
﹝1﹞
本廠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設置專案小組或委員會,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兼之,且均為無給職。
第26條
﹝1﹞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27條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條
、
第七條
、
第八條
及第
十七
條至第十九條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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