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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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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13.04.18【發布機關】
行政院
、
考試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綜揆字第11300009172號令、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11307000231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依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臺鐵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2﹞
繼續任用人員轉調臺鐵公司之職務,應與轉調前所任原機構之職務等級相當。
第3條
﹝1﹞
臺鐵公司應沿用以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繼續任用人員之資位職務薪給表,應與工會協議後,經臺鐵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4條
﹝1﹞
臺鐵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轉調後之職稱,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應與工會協議後,訂定陞遷作業要點及陞遷序列表。
第5條
﹝1﹞
前二條所稱工會係指團體協約法
第六條
第三項第一款者。
第6條
﹝1﹞
繼續任用人員經臺鐵公司指派兼任或代理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職務,得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第7條
﹝1﹞
繼續任用之交通事業人員,其任用審查及考成審定由臺鐵公司審定。
第8條
﹝1﹞
繼續任用人員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臺鐵公司編列預算支應,並依
公教人員保險法
、
勞工保險條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就業保險法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2﹞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
一、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撫慰金(遺屬金)、撫卹金、資遣給與、一次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交通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二、具有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撫慰金(遺屬金)、撫卹金、資遣給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支應。
三、其餘因公加發給與、任職未滿十年及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殮葬補助費、勳績撫卹金及補償金由臺鐵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3﹞
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遺族之照護,由臺鐵公司依照行政院所定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或考試院所定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辦理。
﹝4﹞
繼續任用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及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之發給,由臺鐵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1﹞
繼續任用人員於勞動基準法第
三十七
條第一項所定休假日,應依
勞動基準法
及其相關規定輪班、輪休,以維持正常營運。
第10條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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