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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索取word檔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
【發布日期】109.05.11【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930011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0906007671號令修正發布第2~4、8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避免衍生從業人員被資遣、失業而影響家庭生計等社會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均有投保勞工保險,且投保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之員工。
(二)薪資:指勞動基準法
第二條規定之工資,包含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三)減班休息: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正常工作時間達勞動部公告之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
(四)減薪未達二成: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薪資,且較原薪資減少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109年5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連續投保勞工保險之員工(不含實習生等),並應符合
第三點規定之要件。
(二)薪資:指勞動基準法
第二條規定之工資,包含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三)業績衰退達五成以上:指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任一月之客房住用率或總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衰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營業期間未滿一年者,則以營業所在直轄市、縣(市)一百零八年三月至五月之平均客房住用率為比較基準。
(四)減班休息: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正常工作時間達勞動部公告之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
(五)減薪未達二成: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薪資,且較原薪資減少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第3點
﹝1﹞本要點補貼對象為營業中且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及領有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者,其申請員工薪資補貼填具之員工人數,應實際在職且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裁員、減班休息、減薪達二成、停業或歇業。
--109年5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要點補貼對象為營業中且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及領有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者,並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業績衰退達五成以上。
(二)依本要點申請員工薪資補貼填具之員工人數,實際在職且未實施減班休息措施、未協商減薪或減薪未達二成。
第4點
﹝1﹞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金額,依符合前點要件之員工人數及其實際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人每月薪資百分之四十,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共三個月。
--109年5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金額,依實際在職且未採勞動部減班休息補助方案或減薪未達二成之員工人數及減薪前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人每月薪資百分之四十,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共三個月。
第5點
﹝1﹞依本要點申請員工薪資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員名冊。
(四)員工薪資清冊。
(五)領據(如附件二)。
(六)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第6點
﹝1﹞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2﹞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第7點
﹝1﹞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第8點
﹝1﹞依本要點申請員工薪資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如有虛報、浮、偽變造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裁員、減班休息、減薪達二成、停業或歇業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109年5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依本要點申請員工薪資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如有虛報、浮、偽變造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資遣員工、停業或歇業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9點
﹝1﹞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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