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晚上10點停車場的『氣音邀約』? MeToo翻車現場!下場慘到哭出來!】
【法規名稱】。
簡讀版
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
【發布日期】97.01.18【發布機關】
國防部
國規委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09700000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辦法依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辦理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以下簡稱地雷剷除)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執行機關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有關地雷剷除執行政策之研訂及法令之訂定。
(二)地雷剷除軍事計畫建案作業及年度剷除計畫之核定。
(三)監督地雷剷除之安全性及對環境之影響。
(四)編列地雷剷除經費。
(五)其他關於地雷剷除重要事項之核定。
二、執行機關
(一)地雷剷除計畫之擬訂。
(二)地雷剷除投資計畫建案作業之擬訂。
(三)地雷剷除委託辦理之招標事宜。
(四)地雷剷除之執行、管制及成效檢討。
(五)其他有關地雷剷除執行事項之處理。
第3條
﹝1﹞
地雷剷除執行方式如下:
一、自力剷除:由執行機關擬訂執行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二、委託辦理:由執行機關依法委託辦理。
﹝2﹞
前項作業人員,應完成專業訓練及取得證照。
第4條
﹝1﹞
佈雷區域剷除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方縣市政府亟需開發地區。
二、非軍事管制區域。
三、軍事管制區域。
第5條
﹝1﹞
剷除之地雷以現地引爆方式銷燬。但現地引爆有危害公共安全,且嚴重影響環境及水土保持者,經執行機關核定後,得運至指定之適當地點銷燬。
﹝2﹞
前項銷燬地點之指定、環境及水土保持影響,應由執行機關會商地方縣市政府辦理。
第6條
﹝1﹞
地雷剷除及銷燬作業,應於七日前公告。
第7條
﹝1﹞
地雷剷除及銷燬後,應製作佈雷區域探測紀錄圖及地雷剷除銷燬清單。
第8條
﹝1﹞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回頁首
〉〉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