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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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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9.24【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3013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原條文
】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313024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七條
第二項及規費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查驗登記初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十六萬元。
二、查驗登記複審費用,每件新臺幣三十四萬元。
三、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許可證遺失補發、移轉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五、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六、許可證英文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副本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2﹞
前項第三款許可證變更登記,為同一許可證之不同登記項目變更,或不同許可證之相同登記項目變更者,其收費均以一件計。
第3條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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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查驗登記初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八萬元。
二、查驗登記複審費用,每件新臺幣十七萬元。
三、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四、許可證遺失補發、轉移登記、污損換發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五、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3條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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