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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僑務委員會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5.03.19【發布機關】僑務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證服字第096300790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綜證字第1150700262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依第3條規定,第2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僑務委員會受理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每份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115年3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僑務委員會受理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每份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3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115年3月19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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