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應停止政府資本支出之補助一年。
﹝2﹞前項機構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本部備查;本部應遴選適當之專業人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予以輔導。
﹝3﹞本部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九個月內應辦理機構複評,經複評成績為乙等以上者,得解除第一項停止補助之限制。
第11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
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