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法第
九十五條規定之求償權,不受第三人與本保險保險對象間達成和解之影響。
--101年11月2日修正前條文--
﹝1﹞本法第
八十二條規定之求償權,不受第三人與本保險保險對象間達成和解之影響。
第14條
﹝1﹞保險人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之償付金額,以該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扣除應給付受害人部分後之餘額為限。
﹝2﹞前項責任保險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本保險之醫療給付。
第1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01年11月2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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