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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發布日期】100.05.11【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100040066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3條


﹝1﹞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六、洗手設施。

第4條


﹝1﹞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2﹞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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