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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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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11.03【發布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07226044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092260214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受訓人員,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規定,申請複查成績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申請閱覽試卷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一百元。
第3條
﹝1﹞
前條所稱成績,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實務寫作題、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分數;所稱試卷,指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實務寫作題及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試卷影像檔。
第4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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