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2﹞第一試除三等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視聽資料製作科、廣播電視科及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為筆試外,其餘各類科為筆試及外語或專業知識口試。
﹝3﹞第二試為口試或實地考試及口試。
第6條
﹝1﹞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2﹞前項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語障。
四、中、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七、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101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2﹞前項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者。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者。
三、辨色力:色盲者。
四、語障。
五、中、重度肢障。
六、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七、患有精神病者。
八、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第7條
﹝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依序任用。
﹝2﹞前項訓練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8條
﹝1﹞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9條
﹝1﹞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0條
﹝1﹞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11條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1年5月30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附表一應考資格表,自一百年一月十九日施行。
--99年11月22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99年4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附表二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內容,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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