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前條規定外,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於該次會議決議通過後六個月自動解密。但法規另有規定、委員會議另有決議或依照本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2﹞檢察署或法院函請表示意見之案件,相關會議資料除前條但書規定外,於該檢察署偵查終結或該法院作成終局判決前,得不解密。
第4條
﹝1﹞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以刊載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之方式主動公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
五、出席委員。
六、案由。
七、議程。
八、決議內容。
﹝2﹞前項會議紀錄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
﹝3﹞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除以第一項之方式公開外,並得同時以其他適當方式主動公開。
第5條
--104年3月6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1﹞第二條及
第三條應予保密之會議資料解密後,得依
檔案法及
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但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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